【案情简介】
2025年1月26日,市民刘女士来电反映其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玉环某KTV在抖音平台设立的网店内以348元购买了一张团购券,使用须知内仅标注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8日(春节期间)无法使用。2025年1月26日,刘女士到玉环某KTV消费,付款时商家表示团购券不能使用。双方协商不下,刘女士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接到投诉后,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刘女士、商家联系。刘女士表示,其通过商家在抖音平台设立的网店内购买了团购券,且到店消费的时间并不在使用须知内标注的无法使用的期间内,商家无故拒绝其使用团购券,侵害了其合法权益。商家负责人表示,刘女士到店消费的时间属于春节期间,店内顾客较多,故没有同意刘女士使用团购券,但没有禁止刘女士在其他时间使用,如刘女士不想在商家消费,也可以通过抖音平台申请退款,并未侵害到刘女士的合法权益。调解过程中,工作人员查看该店的团购页面,页面使用须知中未标注2025年1月26日不能使用的说明,并向商家指出要切实履行优惠承诺义务,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经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刘女士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团购券,也可以通过平台正常退款。因商家涉嫌违反促销行为规定,消保委将本案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,目前已立案调查。
【案例评析】
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第六条规定“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、产品说明、销售推介、实物样品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,应当履行承诺。”本案中,商家通过抖音网店销售团购券,在使用须知中未对消费者到店时间做不得使用的说明,应履行承诺允许消费者使用上述团购券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同样规定“经营者以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。”本案中,消费者既然购买了商家的优惠券,就视为与商家有了约定,商家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为消费者提供服务。
【消费警示】
团购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,消费者购物前也习惯上网搜索有没有相应的优惠活动。玉环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团购优惠券时,要仔细阅读团购页面详情及使用规则,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关证据。如遇纠纷,可通过12315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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